一. 名稱: 本會定名為砂拉越留台同學會獎貸教育基金. 簡稱 [砂留台獎貸教育基金].
二. 宗旨: 鼓勵及幫助成績優良而家境清寒,有意赴台升學的學生. 完成大學教育, 為華社及國家培育英才。
三. 申請資格: A. 申請人必須為馬來西亞公民,由本會認可的學生,以贊助人之意願為準則. B. 已獲得其他單位頒發獎貸學金者,不得提出申請. C. 申請批准者,若被發現已獲得其他單位頒發獎貸學金者,將被終止資格.
四. 申請程序: 申請人須具三張申請表,三張半身相片,成績表,學校証明書及其他有關証件,需在本會通知之時間內
交到本基金委員會. 申請書經本基金委員會審查錄取.必要時,申請人須經面試. 被錄取之申請人,須
於兩星期內,在家長或監護人見証下簽署貸學金合約二份,並須邀同本會認可之兩位擔保人,在証明
人/或律師前聯同簽署合约書,雙方均須遵守合約之條例,進行借貸.
五. 貸學金之名額及銀額: A. 名額: 每年貸出之名額,由執委會視經濟情況而作決定. B. 銀額: 每名每年最高借貸款額為馬幣五千元. C. 貸款額: 每人最高貸款RM20,000.00.
六. 義務: A. 受惠者應將每年之成績表及品行報告表寄交本基金委員會,如有下列情況發生時,本委員會有權停
發或修改貸學金銀額. 1. 品行不良或成績不及格; 2. 家庭經濟狀況轉佳; 3. 或得到其他之貸學金或獎學金. 2. 受惠人畢業後半年,無論有無覓得工作,即開始繳還貸學金,每月定期還馬幣五佰零吉(RM500),至還
清為止. 3. 受惠人,如係女性,在離校或畢業後結婚,其所貸之貸學金,應在三年內分六期還清. 4. 若繼續讀碩士班,必須出示錄學通知書,才准於在碩士班畢業后立刻開始按月繳還 馬幣六佰零吉(RM600),至還清為止. 5. 申請人如有特別原因,或成績不佳,無法完成學業者,或其貸學金為本基金委員會停止者,其所借之
貸學金,亦須於肆業后半年開始分期付還,若受惠人拒絕償還,則由擔保人負責. 6. 申請人如有死亡或殘廢(經醫生証明無能力工作者,無法償還)其已領取之貸學金可以免還.
七. 申请截止日期:15-07(每年) 本簡则若有未盡善處, 本會有權增删之。 砂拉越留台同學會獎貸教育基金 管理委员會 |